獎勵金申請說明

一、獎勵金額: 1. 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
【汽車十年以上每輛新台幣1,000元整】【機車七年以上每輛新台幣300元整】
二、獎勵對象: 廢車之登記名義人《包含個人、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構)或其他》
三、聯單有效期限: 1. 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獎勵金申請期限: 1. 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郵戮為憑)。
五、申請件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申請類別 檢附文件
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
個人 公民營事業 政府機關 其他如 :法人機構
1. 聯單第一聯正本 1. 聯單第一聯正本 1. 聯單第一聯正本 1. 聯單第一聯正本
2. 車主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 2. 車籍證明文件影本

一份

2. 車籍證明文件影本

一份

3. 車籍證明文件影本

一份

3. 車籍證明文件影本

一份

3. 隸屬營利單位者,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立案證書
      獎勵金申請

聯正面應加蓋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或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獎勵金申請

聯正面領據聯請蓋單位關防及檢附車籍證明函件,函件內容須具證明單位印信或單位主管章戳.

隸屬營利單位者,獎勵金申請聯正面請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 含單位統一編號之證明文件
備註:車籍證明文件影本    

           (如行車執照、保險單、保險證、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等)

 

[上述證明文件請浮貼於管制聯單第一聯獎勵金申請聯背面;申請件請以掛號寄出,俾利查詢]

  1. 審查期限:本聯單寄出後自收件日起算,經審核、建檔、撥款工作所需時程約

    45個工作天(不含退補正之申請件)

  2. 諮詢專線:廢車回收相關訊息、回收管道查詢,請撥資源回收專線:        (02)   8648-5578  

 

  1. 注意事項:

(1)管制聯單內之回收清除商簽名欄,應蓋印[登記回收清除廢車專用章].

(2)撥款方式採支票領取者,其支票收件地址,請填寫可寄達車主、公司   

          或單位之通訊住址.

(3)申請件,經審查未符合資格而可以補正者(如證件不齊),應於補正通知掛

          號郵寄日起30日內,將所須文件補正並以掛號寄回,俾利追蹤查詢,逾

          期未補正文件者,視為棄權.

(4)廢車車體報繳後,請攜帶車主身分證、印章、號牌(汽車兩面、機車一面)

          、行照等相關證件至監理站辦理報廢.

(5)為保障車主權益,勾選支票領取回收獎勵者,採禁背劃線支票開立,並

          以申請人基本資料欄支票寄送地址交寄掛號郵件.

(6)回收獎勵金郵寄係按車主所載之支票寄送地郵寄,如因招領逾期或其他

         事由遭退件者,退件日起算逾三個月仍未領取者,視為車主放棄回收獎勵 

         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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