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金之獎勵對象為廢車之登記所有權人,請民眾確實填寫「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三聯獎勵金申請聯(廢汽、機車交由回收商處理時,由其提供),簽名(或蓋章)及檢附相關車籍文件後,一併寄回台北郵政3257號信箱即可,第四聯為車主存查聯請妥為保管。
申請期限為自報繳日起6個月內(郵戳為憑)有效。
為鼓勵民眾加速淘汰零期及一期老舊機車回收,環保署因此實施「汰舊換新」計劃。申請條件為持有出廠日起算第7年及7年以上之機車並同時購置符合87年1 月1日以後出廠第三期環保標準新車(含腳踏車)者。
汰舊
出廠7年及7年以上之機車
換新
=》
87.1.1以後出廠
或
腳踏車
請將舊機車交由配合環保署此項作業之經銷商處,民眾需備妥車主身分證、私章、行車執照,交由經銷商免費代辦申請,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得環保署空污補助款1,000元(另部分車廠提供500元補助),加上回收獎勵金1,000元,共可請領2,000-2,500元。